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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缔约过失责任

2013-10-7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条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如果未满足所附条件的要求,即使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也不会生效。

  lZ30203l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若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二)合同成立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鉴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合同成立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地点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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