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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招标程序

2013-10-9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l条的规定,下列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而且事先已经对投标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因此不仅可以节省招标人的招标成本,而且能提高投标人的中标概率,因此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会较高。当然,由于邀请招标的对象被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可能使其他优秀的潜在投标人被排斥在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对象虽然被具体化了,但为了保证邀请招标的竞争性,我闻法律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有最低数量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案例】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

  分析: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合适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原则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6条的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主要内容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经验,以及信誉、财务状况、人员、设备、分包、诉讼等履约标准,其根本目的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以保证投标人中标后,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

  (一)资格审查的种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招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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