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法行使变更、撤销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则更多的表现为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尽管《合同法》第270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使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了要式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第36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而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而言,行为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存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Z301033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63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