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的权利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享有权利。股东的权利构成了狭义股东权的内容,股东权利的确认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除在总则部分明确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外,还对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了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会的出席权、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力的场所。参加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股东行使自益权、参加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为了使股东更好地通过股东会行使股东管理公司的权力,公司法还赋予股东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管理者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股东还享有董事、监事的被选举权,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就可以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之必须。因而《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力。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通过盈余分配获取股利是股东出资的收益权,是股东权的核心,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获取自己应得份额的公司剩余财产。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剩余财产应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以收回对公司的投资。股东转让出资、股份应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的相关限制条件和程序。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公司依法增加资本时,公司的原有股东对新增资本、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
(10)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既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股东权有效行使的保证和救济措施。股东享有直接诉讼权,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股东还享有派生诉讼权,在公司权利受到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诉权时,有权以出资人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五)股东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义务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这一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股东出资作为法定义务,构成了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股东出资义务作为约定义务,构成了公司章程和出资(认股)协议的重要内容。
第一,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股东出资义务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公司增资扩股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资(认股)协议规定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程序交付认缴的出资。
第二,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法律、章程、协议规定的形式、数额、期限、要求缴纳出资,即构成了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成立之前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不得抽回出资义务。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违反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通例。我国《公司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遵守公司章程应当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公司章程既可以对股东法定义务进行规定和具体化,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设定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
4.忠诚义务
股东应当忠实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并避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的忠诚义务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禁止损害公司利益;二是考虑其他股东利益;三是谨慎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力及其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