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大得多。我国《公司法》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机构是国资监管机构,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资委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缺位的状况,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也是国资委的职权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两种方式:其一由国资监管机构制定;其二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资委批准,这既是国资委和董事会的职权,也是两个机构的义务。章程是一个公司设立、运行和终止过程中对公司及重要参与人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总协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可见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力属于全体股东。而《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即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资委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此,由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于法有依。《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部分来自于国资委的委派,其意思表示与国资委基本一致,可以代表国资委行使部分职权;:另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多,种类复杂,级别不同。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完全由国资委履:行股东的职责实在是杯水车薪,适当地将部分权力下放给董事会,是解决出资人履行职责问题的替代机制之一。当然,由于章程的内容关系到公司日后的正常运行,国资委应当有权进行最后把关,即对董事会制定章程的批准权,这也是合理配置权力,相互制衡的需要。
(二)董事的身份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两部分组成:国资监管机构的委派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国资监管机构委派董事成员是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现,正如同在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一样,国资监管机构也享有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归根到底是一国的全体国民所有。既然属于全体国民,则国有独资公司实质的股东应为全民。对于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国民,国家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履行责任;对于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的国民,就有权以更加直接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职工就是后一群体,所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管理是国有独资公司全部资产国家所有性质的更深层次体现。从另一方面讲,公司职工是人力资本投入者,他们同公司的债权人、高级管理人一样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其利益得失与公司经营成败息息相关。尤其在承担较多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与公司的关系更加特殊。因此,强制要求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是符合我国实际和世界《公司法》理论发展趋势的。
(三)董事会的组成与任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职工董事则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根据需要设或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也可以兼任其他公司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但他们只能在不存竞业的经营机构兼职,以免其工作与本公司发生竞争或损害本公司的利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国有独资公司往往根据需要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包括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诸如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法人股东需要委派代表参加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或被任命为经理,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也可能设立几个国有独资公司或其他企业。依国际惯例,应当允许某个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同时担任关联企业的董事或经理,但一入不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成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