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政税收辅导: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为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
分税制实施,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改造。
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间的财力分配关系
要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传统模式,实行企业不论大小、不分级别,一律依法向中央、地方政府分别纳税,公平竞争。
4.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5.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在明确改革目标基础上,分税制实施办法力求规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当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2)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收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实际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财政上缴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3)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消费税 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本地区两税每增长1%,对地方的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为川页利实施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承担的20%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的口径编报财政预算。因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支出数额较大,为避免资金往返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的增值税给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