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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人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2013-7-5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人力资源辅导:人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1)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3) 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

  1) 书面方式: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内容: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情况;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和日期

  2) 口头方式:申请人可以亲自去复议机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必须是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要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等

  (4)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得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1)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为必须符合4个条件:

  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②适用依据正确③程序合法④内容适当

  2) 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具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或拖延履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完全行使监察权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与责令被申清人履行法定职责。

  3) 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4) 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其实质是作了-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视为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直接对原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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