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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商业经济辅导资料:买卖合同(二)

2013-7-7  来自于:课评集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履行,才能实现基本权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如果标的物有从物,而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应当随同交付从物。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关于检验及领受标的物

  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因其拒绝接收,或者延迟接收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

  (2)关于价款的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款支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1.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的转移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风险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毁损的情形。《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做出下列规定:(1)风险转移时间。(2)风险转移地点。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

  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1)关于主物和从物的规定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关于标的物的可分割性的规定

  (3)关于分批交货的规定

  (4)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