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商业经济辅导资料: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概述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一方称为承运人,将自己或者他人的货物交付于承运人并支付运输费用的人为托运人,从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人为收货人。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2.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4.运输合同较多采用格式合同形式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
1.按运输对象的不同划分,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工具的不同划分,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
3.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单式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二、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特征
1.以货物为运送对象:这是与客运合同区别的主要特征之一
2.涉及第三方关系人:收货人为第三人
3.以实际交付货物为完成履行合同义务标志
(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2)变更合同的权利(注意变更时间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2.托运人应履行的义务:(1)如实申报义务。(2)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3)包装货物及标识的义务。(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
(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2)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3)享有提存货物的权利。(4)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
2.承运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及时通知的义务。(3)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
3.相继联运中承运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1)提货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
2.收货人的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2)及时提取货物。(3)及时检验货物。
三、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又称混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到托运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运输合同。
2.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2)多式联运合同采用多种运输方式联运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货物。(3)多式联运合同使用同一运输单据。
(二)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用以证明其已经收到托运人交付的多式联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1.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1)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2)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3)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
2.可转让与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三)多式联运合同中经营人的责任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从事运输活动,既是缔约承运人又是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履行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并不参加运输活动,而只是缔约承运人。无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都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2.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多式联运至少有两种责任制度,即分散责任制度和统一责任制度。我国多式联运合同实行统一的责任制。
3.多式联运经营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
(1)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
(2)对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