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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013-7-1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

  合同可从两方面进行方类:一是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分类(指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二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学理上的分类)。

  ①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②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③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④要式合同和无名合同;⑤主合同和从合同。

  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如借款合同;诺成合同也称为不要物合同,绝大多数属于此合同,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15类),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从合同也称附属合同,如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3、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义务人承担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时(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要件:

  ①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岁的自然人、满16-18(不满18)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包括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实施合同行为。

  ②内容合法,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③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内心意愿自由产生、与表达出来的意思一致,具体含义:1)内心希望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为效果意思;2)将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意思,为表示意思;3)用以表达效果意思的方式、行为,为表示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属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能为无效或变更、撤销。

  ④合同的形式合法。

  4、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包括三类: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按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无效合同的种类: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

  ①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载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③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变更、撤销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一旦确认变更或撤销后,具有溯及到合同成立的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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