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1)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
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国家工作人员环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民事责任,①“三包”责任; ②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 ③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 ④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 ⑤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三包责任,指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包括约定的商品、保修期内2次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以增加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不能履约的,应退回预收款及其利息、消费者的合理费用。邮购商品责任与该责任相同。
27、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狭义,指93.9.2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正不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
调整对象:①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这是前提);②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立法目的: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延伸);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8、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经营者应遵守的市场竞争规则:①自愿、平等、公平;②诚实信用;③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上述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征:
①主体,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不含政府机关法人);
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法性);
③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只限经营利益,不含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9、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种类
①假冒行为; ②营业贿赂行为; ③虚假宣传行为;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⑤低价倾销行为;
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⑦诋毁商誉行为。
假冒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报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报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的情形包括: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下列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率高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故意将不同奖金、商
品或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30、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①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②其他部门包括,商务部对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对有关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物价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等部委,对与其职能、行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