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经济基础 >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知识产权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知识产权

2013-7-12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1.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即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2.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念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著作权的特征: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

  注:著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

  (1)违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1、著作权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作者:

  ①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③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为作者。

  (2)继受人

  注: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称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