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经济基础 >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公司清算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公司清算

2013-7-12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清算

  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