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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责任公司

2013-7-12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⑤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⑦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①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③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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