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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2013-7-1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①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②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2、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概念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产品质量法,指93.2.22颁布并于00.7.8修订的《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产品;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总和,指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3、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①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的。

  ③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权、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公众的检举权。

  3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作为的义务 产品质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⑥特殊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不作为的义务 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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