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行政行为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行政行为的特征
2.行政行为的分类
3.行政立法的主体
4.行政许可的特征
5.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6.行政强制的概念
知识点讲解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4个)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否则不得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强制性就无法实现单方意志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7种分类标准)
(1)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例30-2:(课后习题)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 ( A )。
A.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B.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C.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表现方式)
D.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为标准 , 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例30-3(2009年)行政行为按其表现方式可分为( B )。
A.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对象的范围)
B.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C.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
D.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3.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行政立法(新增):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l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l我国行政立法主体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