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3.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5.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知识点讲解
1.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其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所寻求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具有以下4个特征: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行政争议是由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
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抽象行政行为如制订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制监督途径解决。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一般的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行为。而行政复议只能由行政相对人启动,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活动。
3.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对复议不服的,不得再向上复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复议制度。书面审查。书面复议为基本方式,其他方式为补充。
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裁判,合法予以维持,违法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节方式结案。
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这一制度的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被申请人无法举证,复议机关有权撤销。另外,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收集证据。
4.行政诉讼的概念。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5.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6.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共同的司法原则。行政诉讼是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与其他诉讼制度共同的司法原则有:两审终审制原则、合议制原则。
(2)特有原则(6个):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在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先复议,不服再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是诉讼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诉讼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可以诉讼,合理性(合法但可能不合理,行政裁量权范围内)不能诉讼,只能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仍然要履行义务。例外,可以停止执行的: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是诉讼过程的一个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不能使用调解原则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让步法定职权,否则构成失职。
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争议标的可以互谅互让、互相妥协、可以退让或放弃。//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赔偿诉讼涉及是否赔偿和赔偿的数额,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双方可以协商,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解决。//因此,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即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被告履行举证责任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被告作出具体行为之后的证据没有证据效力。//原告举证情况: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诉讼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诉讼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