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
国际上通常根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实际参加海上运输而将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以船舶运输经营为主的多式联运经营人(Vessel 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V0—MTO)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众多船舶所有人已将他们的服务范围扩展到包括陆上运输和航空运输在内的其他运输方式。这种多运输方式的结合使船舶运输经营人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这类“有船”多式联运经营人通过与有关承运人订立合同(Subcontract)来安排这些类型的运输。此外,他们通常还会订立内陆装卸、仓储及其他辅助服务的分合同。
2.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Non—vessel 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NV0—MTO) 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不拥有和不掌握船舶的承运人。他利用船舶经营人的船舶,向货主提供运输服务,并承担运输责任。国际上将此类经营人又称为“无船公共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NVOCC)。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主要有以下三种状态:(1)除海上承运人以外的运输经营人,他们同样通过采用多种运输方式安排货物的门到门运输;(2)作为承运人承担并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全部责任,但不拥有或经营船队和其他任何运输工具的货运代理人、报关经纪人以及装卸公司;(3)专门提供多式联运服务而通常没有自己的船队的专业多式联运公司。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
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运输中,经营人的责任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段责任制,指各承运人只对自己运输区段负责,一旦发生货损货差,则适用该货损区段法规。另一种是单一责任制,指在运输全过程中,由与货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单独就运输全过程对货主负责的责任类型。单一责任制因各运输区段的责任内容不同可分为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指提单签发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且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区段,赔偿均按统一法规即同一赔偿标准;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指提单签发人对全程运输负责,收货人在发现货损事故时即向提单签发人提出赔偿要求,如全程运输由不同承运人完成时,按货运区段法规处理,如无法确定货损区段时,则适用海运段法规。
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经修正后的统一赔偿责任制”。根据这一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处理,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但是,多式联运公约又作了这样的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害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一区段使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的赔偿责任限额,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害的赔偿,则应按照多式联运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而该规定却是完全的网状责任制形式。根据这一规定,一旦发生货物的灭失、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赔偿首先要依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所适用的责任形式。
多式联运公约中采用的这种责任形式,使国际多式联运中出现了双层赔偿责任关系,即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托运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关系,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分包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关系。前者的赔偿责任关系受制于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但多式联运公约对后者的赔偿责任关系未作任何规定,这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极易产生纠纷。如海运方面至今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空方面则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陆路运输方面无论是公路还是铁路均采用“严格责任制”,这几种责任制中,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最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