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
要确保国际多式联运货物快速、安全的运抵目的地,必须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着重组织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1.保证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紧密衔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效率的高低,关键在于组织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从业务管理开始直到货物交接完成,都要做到职责分明、环节紧扣。
2.建立掌握货运信息的工作制度。整个联运过程都离不开信息,特别是货物在中转地的到达、装卸、发运及交接动态,更须随时掌握和了解,以便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采取措施,保证运输顺利进行。
3.要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根据多式联运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受理业务,对内统一管理全部运输工作,包括对运力、报关、装卸、取送集装箱以及交接货物等工作的组织与衔接,以提高运输效率。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般货运程序
(一)积极揽货、争取货源
(二)接受委托、安排作业
(三)装箱与运送
(四)报关
(五)保险与索赔
(六)订舱
(七)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八)单证寄送
总之,国际多式联运总承运人须与各分包承运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以防脱节,同时,对委托人或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及其特征
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下的定义是“多式联运经营人(Muh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由此可见,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他的身份是一个对货主(托运人)负有履行合同责任的承运人。
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的主体,多式联运经营人从法律的角度讲,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必须就多式联运的货物与货主(托运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该合同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货物全程运输,同时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货物;
2.从货主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责;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叉寸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向造成实际货损的分包承运人的追偿权利;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确保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流通性,并使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具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