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三方面的审查)
3.1 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有效条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合同生效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合同的成立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即合同产生法律的效力
合同生效的条件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原则或有行为能力原则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2 审查合同有无效力待定情况
审查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的情况
审查是否有无代理权的人代订合同的情况
审查合同中是否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
3.3 审查合同的主要内容(6个方面)
审查是否确定了合理的合同工期
审查双方代表的权限有无重叠的情况
甲、乙方的代表以及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能有无重叠
审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及计算方法是否明确
审查是否约定了分期提供图纸和分期预算
审查是否约定分段提供图纸分段施工
审查分阶段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递交工程决算的期限
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商递交工程最终决算造价的期限
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年限及质量保证
保修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审查合同中是否具体明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责任
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审查建设工程合同中有无免责及限制对方责任问题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仅指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