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④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和劳动者除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外,可以协商约定补充医疗、补充养老和人身意外伤害等条款,明确有关福利,如给员工提供的住房、通勤班车、带薪年休假、托儿所、幼儿园、子女入学等条件。
⑤其他事项企业与劳动者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如对第二职业的限制、对归还物品的约定等。
(四)企业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五)无效企业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熟悉)
1.无效企业劳动合同的确认
企业劳动合同有效应当具备如下四个要件: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有效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类:
·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二是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2.无效企业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无效企业劳动合同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1)确认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制作无效劳动合同确认书,终止仲裁审理程序;
·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以裁定方式终止仲裁程序,有效部分按仲裁程序审理。
(2)分清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六)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过程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
2.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 (了解)
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指企业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