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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保险专业辅导资料:机动车辆保险(四)

2013-4-8  来自于:课评集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三).垫付和追偿

  (四).责任险额和保险费率

  1.责任限额

  2.保险费率

  (五).保险期间

  (六).赔偿处理

  (七).合同变更和终止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5.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止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九).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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