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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保险专业辅导资料:机动车辆保险(二)

2013-4-8  来自于:课评集

  (11)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三)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调整‘

  1.按新车购置价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6个档次;

  五. 保险期限:

  一年。

  六. 保险费的计算与无赔款优待

  1.保险费计算:营业用车和非营业用车

  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 (保险金额×费率)

  (一)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

  (1)从车因素。

  (2)从人因素

  (3)其他因素。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3、短期费率。

  (二)无赔款优待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N*A*[1.05-0.025N]/2

  短期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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