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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民事诉讼法

2013-3-25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民事诉讼法

  理解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3人以上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理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注解: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三)移送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爱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安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辨状期间提出)

  二、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 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一、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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