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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施工许可证

2013-3-17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6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将被废止: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因故不能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注意:开工报告是不予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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