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执行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
(三)再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一)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涉外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行和解执行员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失效的法律文书。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注意新两条内容。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