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2Z3041掌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法院的约束力(或裁或诉)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一)确认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Z3042掌握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没有约定仲裁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方式
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到庭参加)。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二)开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