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庭辩论顺序:原告及其诉这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辨――相互辨论。法庭辨论结论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得各方面的最后意见。判决前调解,未达成,应当及时判决。
4、合议庭议和宣判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公开进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一)上诉提起和受理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审理
(三)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发生如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效力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即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外提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同级不能抗诉,吸上级)
3035熟悉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