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财政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特殊规定: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可按交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