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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三)

2013-1-16  来自于:课评集

  3.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预告解除 ①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非过错性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之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掌握)

  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