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2011年新增)
1.要约(发盘)
作为订立合同的必经的环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不等于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目的和效果不同 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对象不同 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内容不同 内容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力不同 在一定期间内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没有任何约束力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属于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
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2)违约责任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履行(掌握)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
具体包括:(1)履行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1)通知义务;(2)协助履行义务;(3)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