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体制模式。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央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指除狭义金融监管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行业自律的监督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
按金融监管的范围分:集中统一的监管理体制、分业的监管体制和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1、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1) 又称单一的、一元化的监管模式,即由央行或另设的专门监管机构承担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体制模式。
(2)一般用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因此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称混业监管模式。
(3)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取决于银行机构提供金融报务的水平;(多元化程度越高,就有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水平越高,就有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取决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程度
(4)集中统一监管的优点(与分业监相比):监管成本低、避免重复监管和避免出现监管漏洞或真空。
集中统一监管的缺点:缺乏监管竞争性。
目前实行这种监管模式的有:英国、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麦等
2、分业监管体制
(1)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不同主体及其业务范围分别进行监管的组织形式。
主要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领域分别设立专职的监管部门,对各行业进行审慎监管
(2)一般用于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或地区。
(3)实行分业监管的原因:
混业下,内控不健全,风险大
市场规则不健全。
(4)分业监管的优点:分工明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竞争、监管效率高;
分业监管的缺点:监管成本高(机构多)、机构协调困难、重复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
美国、香港等实行分业监管体制。
(三)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1、牵头式——巴西
2、双峰式——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