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调整。
(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1)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4)模型作品。
(二)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二节规定了各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当属职务作品。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包括如下几种:
1.第一类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该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第二类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于此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除职务作品外,委托作品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著作权。所谓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例如,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而编制的工程设计图纸,根据《著作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