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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

2013-10-9  来自于:课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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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工期并非不可压缩,但是此处的“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指的是不得单方面压缩工期。如果由于外界的原因不得不压缩工期的话,也要在不违背施工工艺的前提下,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压缩。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lZ301073

  lZ3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任务情况;

  (2)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3)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应当对这些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三项法定义务,视情形将可能分别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