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民航运输辅导: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签订于1929年10月12日,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国际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公约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送交了加入书,公约于1958年10月18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一)客票内容
(1)出票地点和日期;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
(3)协议的经停地点;
(4)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行李票的内容
公约还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交运行李除手提行李外,必须出具行李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旅客,一份归承运人。行李票上应包括以下项目:
(1)出票地点和日期;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
(3)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4)客票的号码;
(5)声明行李将交给行李票持有者;
(6)行李件数和重量;
(7)声明价值;
(8)声明运输受本公约规定的责任规则的约束。
(三)航空货运单的内容
公约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交航空货运单,一式三份。航空货运单上应包括以下各项:
(1)出票地点和日期;
(2)起运地点和目的地;
(3)协议的经停地点;
(4)托运人名称和地址;
(5)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6)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7)货物的性质;
(8)包装件数、包装方法、包装上的具体标志和号数; (9)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
(10)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