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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辅导资料:退票一般规定

2013-7-7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民航运输辅导:退票一般规定

  1.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退票,过期不予办理。

  2.提供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

  3.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珲。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4.持婴儿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5.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点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作自动放弃,票款不退,但其他航班未使用航段的“乘机联”仍可作为运输或退票的依据。

  6.退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旅客原付票款。

  7.如果退票受票价使用的限制或规定不得退票,并在客票的乘机联中注明“不得退票”的乘机联,不予办理退票。

  (二)自愿退票

  由于旅客本人的原因,包括旅客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旅客违反政府和承运人有关规定而被拒绝乘机以及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而要求退票,称为自愿退票。

  (三)非自愿退票

  1.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旅客退票,称为非自愿退票。

  (1)承运人取消航班;

  (2)承运人未按班期时刻表飞行;

  (3)班机未在旅客所持客票上列明的地点降落;

  (4)承运人不能提供旅客事先订妥的座位;

  (5)航班衔接错失;

  (6)经医生证明旅客健康状况不适宜乘机;

  (7)承运人要求旅客中途下机和拒绝旅客乘机(因旅客证件不符合规定或违反政府和承运人规定者除外)。

  2.非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票均不收取退票费;

  (2)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原付票款;

  (3)客票已部分使用,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

  (四)旅客因病退票

  旅客购票后,因健康原因经医疗单位证实不适宜乘机而要求退票,此种退票虽属旅客本人原因,但不是旅客的意愿,所以这种退票仍属于非自愿退票,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如客票未使用,应退还全部票款。客票已部分使用,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2.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患病旅客退票规定办理。

  五、误机

  持有正常票价客票的旅客(持有经济舱折扣票价的旅客客票,不同航空公司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如发生误机,最迟应在该航班离站后的次日中午l2点(含)以前,到当地下列地点之一办理误机确认:

  乘机机场的承运人乘机登记处;航空公司售票处;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售票处。

  确认误机后,应在客票乘机联的“票价计算”栏内加盖“误扰/NO SHOW”印章,并注明时间。 已获得误机确认的旅客,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可在上述地点或原购票地点办理变更手续,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予以办理,航空公司可收取一定的误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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