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的5‰ 。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熟悉)
9. 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熟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0. 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四)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掌握)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违法支出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出
5. 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 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10.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1.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
12.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
13.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14. 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针对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支付的利息。
15.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16.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7.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