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垫资违法吗?
答:从目前的法律看是可以的,不违法。
13.“1.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2.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这两种解释该怎么理解?
答:前者是针对垫资,如果没有对垫资签订合同,就按照欠款处理。既然是欠款,就有利息。
后者说的是垫资利息,在有垫资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不支持支付利息的要求。
1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怎么理解?比如我买了房子,但是开发商欠施工单位的钱,这个房子属于谁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可见,只要付了款,房子就属于你。
15.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怎么区别?答: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6.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如何结算?答:
18.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答: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变更不一定就是无效。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9.撤销权和变更的关系是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0.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吗?债务人的债务可以转让吗?
答:债权人行使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债务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21.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需要对方同意吗?
答: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