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高频答疑点
1.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吗?
答: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但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2.缺陷责任期的起止时间如何起计?
答: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谁进行维修?
答: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由谁负责?
答: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5.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谁负责?
答: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谁负责采购,谁承担经济责任。
6.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不使用国有资金的呢?
答: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7.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过程和返还期限是怎样的?
答: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14天内发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14天内发包人不答复,承包人催告,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8.供暖、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如果承包商采用不合格的管道、材料,保修期应该如何计算?保修期是否可以多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答:承包商使用不合格的管道、材料按违约处理,可以要求更换,保修按更换后时间开始计算。2个采暖期是最低标准。如果双方约定3个采暖期也可以,但最低是2个采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