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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计税依据

2013-6-25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财政税收辅导:计税依据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第一,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第二,税法优先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收入的确认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有八种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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