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初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 经济师初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个人所得税

经济师初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个人所得税

2013-6-26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财政税收辅导:个人所得税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的应税项目分别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附加减除费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申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以上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在减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即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必要费用的减除为每月2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准予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