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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2013-5-6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1)仲裁财产保全;

  ()仲裁证据保全;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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