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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水路运输辅导资料:航次租船合同

2013-7-15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水路运输辅导: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的特点

  航次租船又称定程租船,简称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租船运输。航次租船主要从事大宗货物的整船运输,是租船市场上最为活跃的一种租船方式。

  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货物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进行运输的。航次租船是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组织营运的,合同的内容充分地显示了航次租船的营运特点:

  (一)特定的货物、船舶、航次和港口

  (二)船舶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并负担除装卸费用以外的全部营运费用

  (三)货物装卸费按双方约定而定

  (四)合同中对装卸工作时间有约定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约定都是有效的。虽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规一般都对租船合同的条款作了特别的规定,但是它们往往不是强制性的。比如我国的《海商法》在关于航次合同的特别规定中就订有“本章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的条款。

  洽订航次租船合同时,常需选定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作为磋商合同条款的基础。由于各种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的条款内容并不相同,而当事人双方又常需从维护自己的利益考虑对某些条款增、删、修订。所以就某一具体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的合同条款逐项解释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对合同一般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较深入地理解,才能从合同整体上体现出当事人的意图。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航次租船合同中应以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而以租船人为当事人的另一方。

  (二)船舶概况

  船舶概况又称船舶说明,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及船舶载重吨。关于船名的约定,通常有两种约定方法,即指名船舶和代替船舶。

  (三)受载期和解除合同日

  受载期是船舶到装货港接受货载的最后期限,通常都按一段期间约定。受载期的最后一天称为解除合同日。

  (四)装卸港口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可有两种约定方法。其一是,在合同中列明装货港口和卸货港口的名称;其二是“选择港”,即在合同中列明几个可供选择的装港和卸港。

  (五)装卸费用分担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费的分担,一般有五种约定方法:

  1.舱内收货(Free In:F.I.),指船舶所有人不负担装货费;

  2.舱内交货(Free Out:F.O.),指船舶所有人不负担卸货费;

  3.舱内收交货(Free In and Out:F.I.O.),指船舶所有人既不负担装货费,也不负担卸货费;

  4.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费(Free In and Out Stowing Trimming:F.I.O.S.T.),指船舶所 有人不负担一切与装卸货物有关的费用;

  5.班轮条款(Liner Term);指一切与装卸有关的费用均由船舶所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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