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水路运输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经济师中级水路运输辅导资料:航次租船合同(二)

经济师中级水路运输辅导资料:航次租船合同(二)

2013-7-15  来自于:课评集

  (六)载运货物

  包括载运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和包装的约定。用书面通知租船人本航次船舶可装载货物数量的行为称为“宣载” 。

  (七)运费支付

  关于运费的计算方法,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有三种约定方法,即:按装货吨数计算;按卸货吨数计算和按整船包舱计算。至于运费支付的时间,既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还可以部分预付和部分到付,也可以部分预付和部分随卸货进度逐日支付。

  (八)船舶所有人责任

  船舶所有人总是尽可能的减轻自己的责任。

  (九)装卸时间和速遣费、滞期费

  装卸时间,是指可用于装卸工作的时间。如果合同航次中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少于合同约定的可用装卸时间,则船舶所有人将给予租船人奖励,这种奖励就是速遣费。相反,如果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超过了约定的可用时间,租船人须向船舶所有人支付滞期费。

  关于装卸时间的约定,一般可用三种方法:

  1.按连续日计算。

  2.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3.按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计算。

  经典例题: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的约定方法是在合同中列明( )名称。

  A.指示港

  B. 合同港

  C. 装货港口和卸货港口

  D.选择港

  【答案】CD

  【答案解析】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可有两种约定方法。其一是,在合同中列明装货港口和卸货港口的名称;其二是“选择港”,即在合同中列明几个可供选择的装港和卸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