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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辅导资料: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013-4-3  来自于:课评集

  施工管理辅导: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1)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及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要另加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2)通道口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预留洞口用木板全封闭防护,对于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4)电梯井口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5)楼梯边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6)垂直方向交叉作业,应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防护。

  (7)高空作业施工,必须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七、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类型有哪些?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类型包括:

  (1)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例题]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有()。

  A.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D.工程监理单位

  E.材料供应单位

  [答案]B、C、D

  [解析]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直接管理施工单位,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可直接管理施工单位。

  八、施工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如何进行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差处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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