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船合同的类型
根据承租人不同的营运需要,租船合同有航次租船、包运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航次期租等形式。
(1)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称程租,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航次租船主要从事大宗散货(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的整船运输,是租船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租船方式,此外租船市场行情的涨落也主要以航次租船运价指数来表示。
航次租船可分为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单航次租船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形式。
(2)包运租船
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提供给承租人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一定的发船密度,在一定时间内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租船运输。包运租船是在航次租船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它与单航次租船的主要区别是:单航次租船是用一条船运一批货物,而包运租船是用若干条船来运一批货物,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承运期限,而不必规定具体的航次数。包运租船也称“航次大合同”。
(3)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也称期租,是指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的租船运输。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权。定期租船适用于货源比较稳定的货物,承租人往往是实力较强的综合性企业。
(4)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属于财产租赁性质,是指在租船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对船舶有调度支配权,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等工作的租船运输。
(5)航次期租
航次期租是以航次所需的时间作为租期,租金按航次所需天数和约定的日租金计算的租船方式。航次期租属于定期租船的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