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辨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2043.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物,以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征如下:其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其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这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其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在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包括扶养、赡养、继承、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是专属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的主体与方式债权人行使的代位权,必须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二)债权人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如下两方面: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于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