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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合同履行(五)

2013-4-10  来自于:课评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只对工程优先权)6个月

  1.《担保法》与《合同法》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上的冲突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银行小于承包人)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大于承包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辨权有阻对方请求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辨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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