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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合同履行(三)

2013-4-10  来自于:课评集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三)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去容易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并最终导致关于竣工日期的争议的产生。这些情形主要表现在:

  1. 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就涉及到以哪天作为竣工日期的问题了。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归建设单位过错)

  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对计价方法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变更引起的纠纷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是普遍存在的。尽管变更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但是其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的影响却仅仅表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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