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效。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自己名义)
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
注意: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届至时,但是人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着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未必附条件产生)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不利于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铁丝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对附条件的合同而言,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且正持续约束当事人;当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效力消灭,再约束当事人。
二、附期限合同(期限来了,就生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对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虽成立,但未发生效力,期限一旦届至,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
对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且正持续约束当事人,当期限届满,合同效力消灭。